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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遺留污染物或土壤污染等造成一些環境污染事故,為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維護正常的生產建設活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印發)和《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國發[2015] 17號)為污染防治提供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法》中第五十九條規定,對土壤污染狀況普查、詳查和監測、現場檢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風險的建設用地地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要求土地使用權人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變更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 服務項目
1.農用地變更為建設用地
2.工業用地變更為建設用地
3.舊村改造(城市更新,三舊改造)
4.土壤檢測
5.地下水調查以及檢測
6.地塊污染調查
7.土壤專項評估
8.修復評估評價
♦ 價值
1.降低生產成本,掌握場地所存在的自然信息和社會信息。
2.提供合理防污治污的科學規劃,依據調查結果區分不同污染程度分類治理,降低工程費用。
3.可以申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集中用于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
4.依據場地調查結果以及選定方法可以估算工程量和工程造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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